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
國土資源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現就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一)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落實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實行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體登記。原有住房及其建設用地分別辦理各類登記時收取的登記費,統(tǒng)一整合調整為不動產登記收費,即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收取一次登記費。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下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3.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fā)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等,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4.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5.當事人按照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為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減輕登記申請人負擔,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辦理下列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
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地役權;
6.抵押權。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證書工本費標準。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fā)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fā)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fā)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三、收費優(yōu)惠減免。對下列情形,執(zhí)行優(yōu)惠收費標準。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單獨發(fā)放權屬證書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2.因行政區(qū)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等農業(yè)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fā)、換發(fā)證書的。
四、不動產登記計費單位。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的為一件。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qū)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五、登記費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guī)定需由當事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yè)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六、做好政策銜接。已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上述規(guī)定收費標準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原分部門制定的有關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收費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工本費標準,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關土地、房屋登記資料查詢、復制、證明的收費標準一律廢止。
尚未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地區(qū),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林權證工本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七、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供并收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本通知規(guī)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6年12月6日